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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月报丨瑞银发布《2025年全球财富报告》
作者:admin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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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瑞银发布《2025年全球财富报告》


2025年6月18日,瑞银发布《2025年全球财富报告》。报告显示,全球财富继2023年增长4.2%之后,在2024年增长了4.6%,继续保持上升趋势。全球各地的财富增速不一,其中,北美相对显著,稳定的美元和活跃的金融市场是驱动这一增长的主要因素。亚太地区增长率低于3%,而欧洲、中东和非洲(EMEA)地区增长率低于0.5%。


今年的报告重点介绍了一个不断增长但经常被忽略的细分群体:可投资资产在1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的“日常百万富豪”。自2000年以来,这一群体的数量增长了4倍,到去年年底,全球人数达到约5200万人。该群体现在拥有的总财富约为107万亿美元。这一细分群体的增长主要由于房地产价格上涨和汇率因素。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日常百万富豪”群体在全球范围内都展现出明显的长期上升趋势。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2025-6-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2025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 2025-6-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共二十条,其中,《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5-6-27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二季度例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5年第二季度(总第109次)例会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


会议研究了下阶段货币政策主要思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除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外,还提出要引导大型银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作用,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有效落实好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力支持科技创新、提振消费,做好“两重”“两新”等重点领域的融资支持。用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探索常态化的制度安排,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持续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堵点和卡点。切实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025-6-2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14条,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规定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规定》还明确减轻报送负担的措施。明确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已经填报的涉税信息以及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并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便捷的接口服务和政策解读咨询等作出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25-6-23


最高检抗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近日,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迎来终审判决。


最高法再审判决显示,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肇始于2015年1月。因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斯曼特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东仍欠缴近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于是以公司名义,就上述欠缴出资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令胡某生等3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的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再审生效判决中,胡某生等上述6名董事均须对公司全部损失——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025-6-4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典型案例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瑕疵出资,公司有权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表决权。


基本案情


某科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为:某科技公司持股51%、张某持股34%、李某持股9%、王某持股6%。认缴期限届满后,某科技公司仅实缴204万元,且于2023年4月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剩余出资缴纳义务,而其余3名股东均已实缴全部出资。之后,某科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4名股东均出席,审议通过了调整各股东表决权比例的议案,并按调整后的表决权通过该议案,形成股东会决议,调整后某科技公司表决权为29.39%。现某科技公司以该临时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表决权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瑕疵出资,如果允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会损害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且从平等保护各股东利益角度来看,股东享有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密不可分,故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应予以限制,故对于某科技公司请求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公司设立与运营中,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是股东对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当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即构成瑕疵出资,瑕疵出资表现形式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及延迟出资。具体到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瑕疵出资,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该穿透认缴制的形式自由,回归股东出资义务的公平性内核,将股东权利的行使与股东间的内部出资义务进行关联评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未在条文中明确列举可受到限制的权利包括表决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以看出上述条文中列举的均是股东所享有的资产收益类权利,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体现,与上述资产收益权同为股东的法定基本权利之一,故能够将股东表决权纳入到该条文中的“等股东权利”的范围之中。由此,可以得出股东表决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的享有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紧密相连的结论,对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以维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与某科教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等。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戊戌政变后,他东渡日本,并创办《清议报》、《新民丛报》,广泛宣传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和社会学说,影响和启迪了整整一代人。主要作品有《少年中国说: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敬业与乐业》《新民说》等。


(节选)致思顺书: 


我们家几个大孩子大概都可以放心,你和思永大概绝无问题了。思成呢,我就怕因为徽音的境遇不好,把他牵动,忧伤憔悴是容易消磨人志气的(最怕是慢慢地磨)。即如目前因学费艰难,也足以磨人,但这是一时的现象,还不要紧,怕将来为日方长。我所忧虑者还不在物质上,全在精神上。我到底不深知徽音胸襟如何,若胸襟窄狭的人,一定抵挡不住忧伤憔悴,影响到思成,便把我的思成毁了。你看不致如此吧!关于这一点,你要常常帮助着思成注意预防。总要常常保持着元气淋漓的气象,才有前途事业之可言。


思忠呢,最为活泼,但太年轻,血气未定,以现在情形而论,大概不会学下流,我们家孩子断不致下流,大概总可放心。只怕进锐退速,受不起打击。他所择的术政治军事,又最含危险性,在中国现在社会做这种职务很容易堕落。即如他这次想回国,虽是一种极有志气的举动,我也很夸奖他,但是发动得太孟浪了。这种过度的热度,遇着冷水浇过来,就会抵不住。从前许多青年的堕落,都是如此。我对于这种志气,不愿高压,所以只把事业上的利害慢慢和他解释,不知他听了如何?这种教育方法,很是困难,一面不可以打断他的勇气,一面又不可以听他走错了路,走错了本来没有什么要紧,聪明的人会回头另走,但修养功夫未够,也许便因挫折而堕落。所以我对于他还有好几年未得放心,你要就近常察看情形,帮着我指导他。今日没有功课,心境清闲得很,随便和你谈谈家常,很是快活。要睡觉了,改天再谈罢。


一九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梁启超家书》 作者: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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