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跨境投融资监管日益复杂的背景下,金融法律服务已不再仅仅是交易台前的条款堆砌,更是争议背后的博弈与风控。如何在全球化变局中守护商业价值,如何在合规与效率间寻找精妙的平衡点,成为了摆在每一家金融机构和出海企业面前的必答题。
近日,我们邀请到安理律师事务所顾问鲁葵律师展开深度对话。她的职业生涯,恰如一部中国金融开放的微缩史:从法院的严谨法官,到国际“魔圈律所”的精英,再到外资银行法务的操盘手,最终回归律所顾问。这种珍贵的“双向跨界”经历,赋予她兼具交易律师的商业敏锐与诉讼律师的底线思维的双重视角。
让我们跟随鲁葵律师的讲述,一同潜入跨境银行与金融的深水区,探析那些交易结构的搭建,解锁争议解决的实战心法。
入局:从“公平、正义”到“商务、效率”
Q:您持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的律师资格,也曾以注册外国律师身份在香港执业。兼具法院、国际律所、外资银行三重从业经历,您是如何从一个广泛的程度,慢慢聚焦到银行领域,特别是跨境领域的?
鲁葵律师:数次跨界转型都发生在中国体制改革和经济逐步开放的时代大背景下,既有机缘巧合,更离不开持续精进、拓宽行业视野的主动追求。
从法学院刚毕业时,正值国家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满腔热血的我,自然地投身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系统。
改革开放初期,外资大量涌入中国,他们迫切需要既懂中国法又了解其本国法的跨法域、跨文化法律服务。自诩为“时代骄子”的法律人,自然也希望自己可以跻身社会发展的最前沿,努力地将自己打造为符合时代要求的国际人才。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始提供日益多样的服务和产品,这恰好给了我与之共同成长的职业机遇。我的职业轨迹由此从中国本土背景下单纯的是非曲直判断,走到了跨国界的商务世界,从法律和金融的角度协助不同法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企业达成商业交易,追求商务效率与灵活性。
如今,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需要具备跨境经验的本土律师为他们的海外发展保驾护航,我选择回归本土律所,正是希望能为中国企业平安、高效地实现海外商业目的尽一份绵薄之力。
我很感谢此前三段工作经历为我提供的平台和磨练。法院的工作教会我严谨,习惯于从交易各方发生争议的极端压力下考虑交易和文本的风险;“魔圈律所”的工作使我得以接触各个国家的律师和客户,培养了处理跨法域交易的能力和国际视野;外资银行近二十年的工作经历使得我得以深耕银行业、银行产品和各类交易。我所在外资银行的海外覆盖也让我很早就参与中国企业出海相关业务。日常工作中,我主要参与各类跨境交易的框架搭建、主导文本制作谈判、协调相关法域律师的意见、协助交易落地过程中后台操作衔接等等细节。这些经验的积累使得我自然聚焦于银行领域以及跨境投融资交易。二十多年的行业磨练让我在这一赛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用一句话评价自己的优势,我觉得最贴切的描述就是《卖油翁》里的那句话:“无他,唯手熟尔。”
Q:数次跨界转型中,您认为最核心的成长与最大的挑战分别是什么?
鲁葵律师:第一次挑战是从本土文化主导的体制内转轨到国际律师事务所,实际上这也是一次跨文化、跨法域的法律从业者能力的养成过程。
跨文化、跨法域的法律业务对从业者的专业素养,语言能力和严谨度方面的要求更加多元。要引领一个跨境交易,首先必须精准把握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在律师本土业务中相对冷门,但在跨境交易中却是需要时时把握的要点,以便把一个跨境交易中各环节的法律问题准确地分发给相关法域的律师,抓住相关法域律师配合的要点。
在引领一个跨境交易时,尤其是当境外律师比较年轻或并非交易所涉及行业的专业律师时,我们还需要在自身擅长的中国法之外,掌握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域的基本法律框架、概念以及基本内容。这个知识储备使我们有能力把交易中的疑问提炼成外国律师能够在其熟悉的法律背景下易于理解的问题,从而获得真正有针对性的解答。在国际所的经历,特别是与来自各法域、拥有各自文化背景的律师共事合作,以及处理跨境交易和相关争议的经验积累,让我逐步养成了从法律角度全面管理跨境交易的能力和素养。
第二次挑战是转型为银行业的专业律师,需要对银行业面临的监管,内部的各种风险控制,产品设计、落地、销售等环节有深入理解。这也是我个人成长最为核心的部分。
银行业是重监管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股东、内部治理架构、各种风险管控措施都有非常细致的要求。可以说银行每一项服务产品,都必须符合反洗钱、外汇管制、信息保护等等监管合规要求。
在法律适用上,侧重于将法律嵌入各类银行产品、交易设计、运作的各个环节。这要求法务拆解银行产品、结构,再将法律适用于每一个细节,分析其中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只有熟悉银行产品,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银行产品从最简单的现金管理到复杂的衍生品交易,复杂又丰富。所以吃透产品本身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觉得一个好的行业律师,应该给客户留下这样的印象,这是一个懂行的律师,他知道的产品比我还多,还深。
Q:您认为跨境金融法律服务对律师的核心能力要求是什么?
鲁葵律师:可以概括为“法律专业基本功+行业和产品+合规意识+跨法域、跨文化知识储备+语言”。
首先,专业法律功底是最基本的要求。除了中国法下的民法、商法的基本规定,跨境金融律师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
国际私法,也就是法律适用法的内容。
国际条约、规则与惯例:许多金融产品在国内法尚未明确规定时便已推出,国际规则、自律组织示范文本、业内惯例对金融行业影响极大,例如国际商会的信用证规则(UCP600、ISP98)、保函惯例(URDG758)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信用证纠纷中,中国法院曾引用ISBP821(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作为判定银行是否违规放款的标准。
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则与实务:我个人在法院的工作经历以及在国际律所争端解决部门的经验,使我对管辖法律、争议解决、仲裁条款、交叉违约、担保效力、跨境执行高度敏感。无论制作文本还是设计交易,我都会思考:在诉讼或仲裁场景下,这个交易和文本能否经得起考验?能否通过最经济快捷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金融行业实务能力。可以从两个维度理解:
一是深入理解行业。懂得所在行业的产品、监管环境以及最新动态。之前在银行做法务时,大量日常工作涉及标准产品的文本更新和法律意见出具,以及对结构性交易的文本和法律支持。这些经历让我积累了丰富的单一产品和复合交易经验,熟悉市场上常见的交易架构和实操问题,能够在关键步骤上预判风险、给出化解方案。
二是具备商务思维。不只于抠法条,更要懂商业诉求、风控逻辑和利益平衡点。交易的核心风险在哪里?哪些条款是某一方的底线?修改空间在哪里?这些都需要对产品的全面把握和对双方监管环境的深入了解。
我印象较深的一次谈判,是关于股权买卖价款跨境监管账户协议的。境内买家和境外买家都聘请了知名律所,但双方律师对股权价款出境的监管要求和银行操作惯例不够了解,提出的修改要求无法实操落地。这件事让我意识到,长期的外资银行工作经历确实给了我独特的视角和判断力。
第三,合规意识。金融行业的重监管属性,本身就是行业壁垒之一。这既包括对中国端合规的熟悉——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跨境金融律师需要熟悉外汇局关于跨境资本流动、跨境担保、外债、ODI/FDI、跨境资金池的监管红线,能够指导办理各类外管登记、备案和审批流程。也包括对目的地国合规要求的关注,跨境金融离开中国只是第一步,进入目的地国的金融系统是交易的另一条腿。
第四,多法域法律法规的基础认知。对英美法基础、港澳法系特点有所了解,能够预判和理解海外交易对手、海外律师及海外有权机构可能提出的质疑,并以对方可以理解的方式磋商、推进交易。
第五,语言、沟通能力。这不仅指双语法律文书功底和口头交流能力,更包括国际化思维以及与不同文化、法律背景的客户和律师顺畅沟通的能力。这个沟通能力建立在经验、业务能力的基础之上,语言只是载体。当然,法律英语和金融专业英语,仍然是最基础的一个能力。
破局:当“金融产品”遇上“法律定性”
Q:面对跨境担保、贸易融资、大宗商品贵金属交易、金融衍生品等复杂金融争议,您在多法域证据固定、管辖选择、争议解决策略制定上的核心方法是什么?
鲁葵律师:银行业务相关的争议解决确实有其特点。介入这类争议解决,银行端和银行的客户端所考虑的内容各有不同。我分别梳理一下:
从银行端来看,在证据固定层面确实需要银行内部的重视。现在的银行运营高度数字化,但交易流分散在多个子系统,且数字信息保留时间有限。法务介入时,证据可能已被覆盖。其次,跨境交易,特别是一些衍生品交易中的一些环节,发生在关联实体间的“背对背”交易中,因为各方认为是同一实体,证据留存往往很弱。第三,沟通大量发生在银企对接系统、各报价系统、电话等快捷方式,形成新型证据形态。最后,银行有业内操作惯例,业外人士不易理解。
争议发生时,银行内部法务出身的律师,会比较容易理解银行的数字系统,能够协助客户在各个系统里抓取、固定法院需要的证据。同时,由于熟悉银行的操作习惯,我们能向法院或仲裁庭更好地解释金融业惯例(中国法律认可的操作惯例),从而让非典型证据得到认定。证据的固定不仅限于争议解决时的临时抱佛脚,在提供银行常法服务或者处理具体交易时,证据存留也一直是我要考虑提示的要点。
你提到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跟策略制定也是紧密相连的。
银行作为资金融出方,争议解决的重要诉求是要迅速。跨境金融交易的文件往往是融资文件、各类担保文件的一套,这些文件在管辖、争端解决机制、适用法律的选择上必须彼此配合,否则一旦进入争议阶段,流程会非常冗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我的建议是,尽量将所有文件的争议解决方式统一,比如都选择同一个仲裁机构,实现一揽子解决,以求最快捷。
另一个实务要点是确保裁决或判决能在义务人财产所在地顺利执行。如果借款人在A国、担保人在B国,就要确保裁决能在两个法域同时执行。而义务人可能更关注破产隔断等保护,需要根据具体交易做出差异化设计。
从借款人端来看,争议预防、应对策略的关键在于企业内部对银行服务与融资渠道的严格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漏洞引发员工内部的欺诈,给企业造成损失。
另一个需要提示给借款人的是管理交叉违约带来的风险。避免陷入一家银行违约传递到对全部银行违约,借款人所在集团中一个公司违约传递到全集团违约。
在应对具体银企纠纷时,也要综合考虑银行端在操作层面有无违反监管法规的问题,这往往是银行软肋,也是可以尝试的谈判切入点。
Q:在跨境金融纠纷中,调解、和解、仲裁、诉讼这些手段,您的决策优先级和适用场景是什么?
鲁葵律师:最直接、最硬性的是诉讼,但缺点是耗时较长,裁决到另一法域执行受限。仲裁比较快捷、私密,能够找到专业人士。如果交易复杂、涉及多份文件、多法域、又想经济快捷解决,我建议选择仲裁。因为仲裁裁决可以在《纽约公约》的158个成员国得到承认执行,且不需要所有适用法都是一个国家的法律,非常契合跨境、多法域的交易纠纷解决。
需要警惕的是,一个文件选择诉讼,另一个选择仲裁,在时间、花费和顺序上就会非常混乱。我的建议是:要选仲裁,就所有系列文件都放在仲裁。
调解是新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中国虽然参加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但国内法还未随之出台,实操上如何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还有待观察。我所说的“协商”,更多是双方商务上的协商,不是第三方主持的调解。
洞察:那些容易被忽视的“隐秘角落”
Q:您曾获得《商法》银行业优秀法务奖。在您看来,当前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有哪些?
鲁葵律师:那个奖,可能是对我多年来在海外金融机构接受中国法下各类担保过程中所做努力的认可。
关于你提到的“隐秘”的风险,我这里有两个很有代表性的小众的角度,建议中企出海的融资安排中需要考量,一个是反补贴,反补贴法本来是国际贸易救济措施领域的法律,看似与金融业务无关,但现在欧盟、美国的反补贴法会把某些融资安排纳入反补贴审查。举个例子:一家中资企业在越南建厂,产品出口到美国。美国会做穿透式调查,核查该企业是否获得了中国政府的补贴,其中就包括集团内部的“无偿融资担保”,国有银行的低息贷款。如果融资框架设计不当,就可能被认定为补贴,导致企业出海的商业目的落空——本来想规避“中国产品”的关税限制,结果因为融资设计的问题,目的还是无法实现。这就是跨境金融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跨领域风险。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ESG合规问题。国际上的政策性银行以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会考量借款人,或者所融资项目的ESG合规。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工程建设等项目中,征地、劳工等方面的合规纰漏会导致贷款的提前回收。作为银行内部的法务,我们了解银行对ESG合规事项的关切,会建议融资前统筹模式、对标贷款银行ESG合规框架一次性设计方案,一次尽调适配银行申报。或者采取体系先行模式:集团层面搭建全球ESMS合规体系,新项目直接复用制度模板,大幅缩短尽调整改周期。
银行端的风险往往出在细节把控不到位。银行在处理跨境交易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虽有其完善的系统和考量,但在落地时一些细节的把控还比较依赖一线的工作人员,最典型的就是提款前条件的审核,很细节的疏漏会导致担保安排的无法执行。
寄语:给青年律师的成长箴言
Q:对于有志于从事跨境金融与合规领域的青年律师,您有哪些实务和长期发展的建议?
鲁葵律师:跨境金融的工作语言必须是英文,能够写出漂亮标准的文本是立足之本。有一个特别实操的建议:背一个英文示范文本,这是基本功。比如ISDA,LMA(英国贷款协会)或ICC(国际商会)发布的示范文本。这些文本非常标准、规范。你要能背下来、默写出来。
第二,跟踪最新监管动态。新的法律法规会开辟新的产品和新市场,比如,最近欧盟禁止在欧盟境内没有分行的外国银行发放贷款。这意味着如果中资银行要继续服务中资企业在欧盟国家的融资需求时,需要与欧盟本地银行合作。这就催生了新的银行间业务。跟踪行业热点政策,律师就能发现和开拓新市场。
此外,还要开阔知识面,熟悉金融领域的国际条约、规则、惯例。许多金融产品在中国法律出台前已在市场上运行,法律没有规定时,我们就要看这些国际规则。比如ICC的URDG758、ISP98、ISBP等,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中国法院在诉讼中曾引用它们作为审单义务的标准。
Q:您认为自己既懂金融产品、又懂诉讼策略,这个复合背景对您的职业有哪些帮助?
鲁葵律师:很多人觉得银行端无懈可击,但其实只有懂金融的人做诉讼,才能切中要害;同样,从争议风险预防的角度评析交易结构,制作交易文件也能够确保交易的可执行性。所以,不懂金融产品,做不好相关产品诉讼;不懂诉讼,也做不好金融交易律师。
对话至此,鲁葵律师身上那种鲜明的“务实主义”气质愈显珍贵。无论是提示企业警惕“第三国补贴”的连带风险,还是提出“不懂诉讼的律师很难构建安全的交易架构”的独到见解,这些观点无不指向一个核心命题:法律服务的真正价值,在于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这个金融行业日新月异、地缘政治风险叠加的时代,单纯的“懂法”已构不成竞争壁垒。像鲁葵律师这样,兼具“金融产品深度”与“诉讼策略高度”的复合型律师,正成为市场上愈发稀缺的资源。
愿每一位法律从业者,都能如她一般,在复杂而多元的商业世界中,既见森林,亦见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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